天津彭宇案的思考
当笔者看到媒体报道的天津版彭宇案时,感到十分的寒心。毕竟在各执一词无法查清事实真相的时候,我们的法院已经作出了判决。作为一个法律人士,笔者认为法院轻易的出判不是一件好的现象。至少有以下几个问题需要商榷。
其一、本案是个民事侵权案件,必须按照民事侵权法来审理。根据民事诉讼法证据规则,作为受伤的老太太必须举证证明了是许云鹤撞伤了老人,否则她的诉求可能无法得到法律的支持。但是目前的证明无法看到直接证明许云鹤撞人的证据。比如证人、视频录像等。所以,在没有这些证据的佐证下,要想证明许云鹤证明撞伤自己,从证据的方面上看,还是处于劣势。何况许云鹤也不承认自己撞伤了老太太。不管是法院在判决的时候通过两个人不同的说法还是通过自己的推理,笔者认为目前的证据还是有欠缺的。
其二、本案如果认为是许云鹤将人撞伤的话,本案应该是属于交通事故,既然是交通事故那么对于案件的发展其重要作用的就是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书。但是本案却没有见到交警的事故认定书,所以将本案作为一般的侵权案件来处理。但是作为一般侵权案件处理的好处就是将交警的责任给解脱了。但是随之而来的就是法官的难题。其实很多的机动车撞人的案件最后不是按照交通事故的程序来走的,主要原因就是因为当交警到了以后,现场已经没有了,且收集不到任何有价值的线索。所以,交警有的时候就不再出具事故认定书,有的时候出具一个事故的成因无法认定等等。但是,这样的后果就是作为受害者很被动,就必须自己举证来证明是机动车造成了自己的伤害。这很明显对受害者来说是不利的,因为作为被害者往往无法找到证明。即使真的被机动车撞伤了,司机往往也不予承认。所以,有的时候加强交警的责任心是很重要的。本案发生以后,我们的交警是不是没有出警,如果已经出警了,交警勘查现场的结果是什么呢?这个笔者也是不清楚。
其三、笔者认为本案一个重要的证据没有搜集。既然老太太受伤了,那么受伤的部位也是很明显的。既然是这样的,为什么不将受伤的部位进行鉴定呢?笔者认为当前的技术手段,完全有能力将这个伤的原因鉴定清楚的。自己跌伤和汽车撞伤肯定是不一样的。所以笔者认为,我们的当事人可能会说假话,但是伤痕应该是客观、公正的,这样可以将事情还原。
其四、许云鹤是个司机,作为司机都有这样的经验,撞人之后首先想到的就是查看伤情,接着是报警。但是本案中的许云鹤只是查看了伤情,但是没有报警,而是老太太本人给自己的孩子打电话说自己被撞伤了。这里面就有个问题,为什么许云鹤自己不主动报警,反而是直接去救人,这里是否隐含着因为没有撞人所以不去报警,只是救人而已。当然这只是笔者自己的推断而已,真相到底是什么,可能无法知晓,但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就是老人受伤了,许云鹤开车在现场救人。
其五、一个令人费解的事实是老人为什么走在了快车道?作为一个都市生活的人,应该知道交通规则的,但是一个人跑上了快车道而且在这里受伤的话,并且目前的证明无法直接证明了是机动车所为,对于责任的划分应该采取什么样的比例也许是很困难的事情。但是本案和南京的彭宇案还是有比较大的区别的。哪个是老太太追公交车时受伤,彭宇去搀扶,结果发生了纠纷,最后认定了彭宇承担40%的责任。当时的案情也是无法说清。本案是因为一个老太太跑到了快车道上,发生了纠纷。所以笔者认为,彭宇案对于本案肯定是不能作为指导性案例的。
其六、法院的判决结果直接决定着道德走向。中国作为有着悠久历史和优良传统的国家,见义勇为、舍己救人、学习雷锋的事迹还是层出不穷。突然这些年有很多人说雷锋出国了,雷锋是三月来四月走。我们的国人现在是“只管自己门前雪,哪管他人瓦上霜”。我们的社会出现了冷漠,出现了见死不救,曾几何时起,我们憎恨那些冷漠、见死不救的人,我们渴望这个社会充满爱心,充满关爱。但是,目前的判决将会自己决定着我们的社会道德的走向,到底是继续发扬优良的互帮互助的传统,还是去保持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不负责任的冷漠态度。所以,笔者认为,这已经不仅仅是一个司法判决的问题,而是已经夹杂进去了很多的伦理和道德的因素。
我只想体谅的是我们的主审法官,也许你们将承受很多、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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