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办理离婚手续,一方反悔,所签的离婚协议是否生效?
离婚协议,是指双方均同意离婚,以及离婚后财产如何分割、子女如何抚养等相关问题达成的共同意思表示。它是集人身关系、财产关系、抚养关系为一体的综合书面约定。
离婚协议是否生效,往往是处于离婚边缘的双方当事人共同关注的问题。通常会出现这种情况,双方离婚协议已达成,双方均签字认可,但在民政局婚姻登记管理处办理离婚手续时或之前,一方反悔,提出了新的要求,这时,另一方是否有权利要求一方必须执行协议内容,或向法院起诉时,法院是否一定会按离婚协议判决呢?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及相关法理,答案应当是否定的。
离婚协议中对于人身关系的约定,即是否同意离婚的约定,法律不会干涉婚姻当事人之间是否同意离婚的意思表示反复更改,但一旦当事人进行了要式登记,即办理了相关的离婚登记,法律就对离婚的事实予以确认。但如果仅仅是双方书面约定好一起办理离婚手续,而一方反悔,法律不会赋予另一方有强制执行权,也不会授予法院有强制认可权。
离婚协议书中涉及的财产分割以及子女如何抚养等与人身关系的意思表示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既然离婚没有成立,财产、子女的约定自然也就没有生效。
因此,离婚协议书中关于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的约定只有在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后才能生效。即离婚协议中的“协议”是附条件的,以“离婚”为生效条件,如果离了婚,协议内容有效;如果没有离婚,条件不成立,协议当然不能生效。
虽然离婚协议没有生效,但一旦签订过离婚协议,其协议内容往往会成为法院根据具体案情判决的重要的参考依据。因此,不能说离婚协议没有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