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结婚登记瑕疵的不同处理方式
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婚姻家庭专业律师 魏晓云
婚姻法三第一条规定, 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婚姻无效是欠缺结婚实质要件的婚姻在民事法律关系上的后果,所以,不能以结婚登记时的程序瑕疵来主张婚姻无效。这类纠纷如何处理在此之前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婚姻法解释三明确了可予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救济方式。
结婚登记瑕疵的情形复杂多样,针对不同类型予以分析:
1、一方当事人在离婚诉讼中以结婚登记存在瑕疵为由,对民政部门颁发的结婚证效力提出异议,认为不存在夫妻关系,应如何处理。
对于明显瑕疵且不具备结婚实质要件的,应裁定驳回当事人的起诉,同时进行释明,告知其到民政部门解决,或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2、他人代理或冒名顶替进行结婚登记的认定和处理
分两种情况:
第一种是当事人知他人代理其进行结婚登记,且对此不持异议,虽未亲自到场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共同以配偶身份生活,凭结婚证办理准生证或申报子女户口等行为,表明双方缔结婚姻是真实意思表示。对于该种情形,只要查明当事人自愿结婚,这种由他人代理登记的瑕疵并不足以影响婚姻效力。
第二种是一方当事人不同意结婚,他人冒名顶替与另一方当事人进行结婚登记。
该种情形不仅严重违反结婚程序,也违背了当事人的意志,如果被冒名的当事人请求撤销结婚证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借用他人身份证进行结婚登记,结婚证上载明的主体与实际共同生活者不一致时,应如何处理。
如果结婚上载明的主体对结婚证效力提出异议的,可以请求民政部门撤销结婚登记或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实际共同生活的当事人请求离婚的,应如何认定其婚姻效力?
原来在谈到这个问题时,笔者认为:即便结婚的当事人借用了他人的名义登记结婚,但因申请登记的行为是由其本人行使,该当事人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借用他人身份证登记的行为并不能影响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婚姻关系的存在。
但依现在最高院的审判观点,结婚证的效力是具体行政行为的结果,针对的对象是特定的,只对结婚证上载明的主体有约束力,而不应及于他人。所以,对于实际共同生活的当事人请求离婚的,如果不属于事实婚姻,则应按同居关系处理。可告知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在当事人坚持不变更的情况下,应裁定驳回起诉。
4、一方使用虚假身份证件,以骗取钱财为目的与另一方登记结婚,婚后不久即下落不明,经公安机关查证,一方的身份证件系仿造,另一方起诉离婚被法院裁定驳回,理由是没有明确的被告,此种情况下有什么救济途径?
如果一方当事人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供虚假身份证等证明材料,骗取结婚证,其目的是为了骗取钱财,婚姻登记机关是在受欺骗的情况下作出的婚姻登记发证行为,该行政行为形式上虽已存在,但因有重大、明显的瑕疵,且显然不符合《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等有关结婚登记的条件,言情行政行为属无效行政行为。可由受骗一方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结婚登记。
5、涉及结婚登记是否完成的纠纷
当事人申请登记的过程中,婚姻登记机关经过审查,认为双方符合结婚登记条件,在结婚登记申请表审查一栏签署“经审查情况属实,准予登记”,并加盖了公章,便因故当时并没有发放结婚证。后双方举行了婚礼,对此效力的认定。
结婚登记程序应包括三个内容,其一是双方当事人应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其二是应提交必要的证件或材料;其三是由婚姻登记人员进行审核准予登记后,领取结婚证。领取结婚是婚姻登记的关键环节,由此确立夫妻关系。如果当事人因种种因素最后未领取结婚证,其结婚登记程序没有完成,应认定双方不存在婚姻关系。
6、婚姻登记机关越权发放结婚证的效力
现实生活中,违反规定跨地区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时有发生,主要表现在:擅自为双方非本地常住户口居民办理婚姻登记,没有得到办理涉外、涉港澳台等婚姻登记的授权而违规办理上述登记。婚姻效力如何认定?
《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规定,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但并无规定违反婚姻登记管辖的婚姻登记无效。婚姻登记管辖的有关规定,重点是明确婚姻登记机关内部职权范围,也是为了方便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便于监督管理。只要办理结婚登记时没有违反其他规定,双方当事人系自愿结婚、完成了结婚登记程序,并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应当认定婚姻登记机关发放的结婚有效。
7、双方结婚,因怕麻烦未去登记,而是托熟人代领了结婚证,民政部门也无存根,双方共同生活若干年后,一方起诉要确认婚姻关系无效,如何处理?
结婚证的产生是婚姻登记机关审核登记的结果,审核登记是颁发结婚证的前提,至于是什么原因导致应有的审核登记行为没有载明于主管机关的登记薄,完全是登记机关的责任。登记机关颁发了结婚证,就代表了国家认可这一婚姻的成立,该婚姻应受法律的保护。婚姻登记是民政部门的法定职责,由于登记机关工作人员疏忽没有进行登记或者登记错误而颁发了结婚,法律责任应由登记机关承担,而不应转嫁给当事人。所以,对于该类诉请应判决驳回其确认婚姻无效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