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部门
刑事辩护
人身侵权
婚姻家庭
劳动争议
法律援助
公司事务
合同纠纷
房产拆迁
行政诉讼
华豫刊物
民商
刑事
程序
法理
 
刑事辩护  

追诉时效的有关问题
--魏银花

  绪言:
    鉴于在司法实践中,一些人对追诉时效的适用问题存在理解上的错误,并在实际工作中错误使用追诉时效制度,所以我认为有必要探讨澄清一下这个问题。
  一、追诉时效的概念和意义:
  追诉时效是刑法规定的司法机关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追诉时效,顾名思义,就是过了时效不再追诉,追诉时效制度是刑法的一个基本制度。犯罪已过法定追诉时效期限的,不再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予起诉,或者宣告无罪。各国对追诉时效规定不一,最长的达30年,最短的仅3个月。
  二、我国刑法关于追诉时效的规定
   <一>时效期限的规定
  第八十七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二>对刑法第八十七条的解读
容易引起歧义的问题:
对“以上”、“以下”,尤其是对“不满”容易产生误解,甚至一些法律人士都会有一些误读。以上、以下应当含本数,不满是不包含本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①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 (包含法定最高刑是2年或3年的) ②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包含法定最高刑是5年或7年的) ③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包含法定最高刑是10年或15年的)。  ④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   如果20年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需要注意的问题:
  对于“法定最高刑”的确定,应根据刑法规定的条款和量刑幅度,按法定最高刑来计算追诉期限。如果所犯罪行的刑罚分别规定有几条或几款时,按该罪应适用的具体条款的法定最高刑确定追诉时效期限。
  如贪污罪追诉时效的计算:
  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追诉时效是15年)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追诉时效是20年);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追诉时效是20年)。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追诉时效是15年);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追诉时效是20年)。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追诉时效是10年);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追诉时效是15年)。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追诉时效是5年。),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追诉时效是5年);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三>追诉时效的延长或不受追诉期限限制的情形
  1、刑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如何理解和运用:
司法实践中,有些司法人员甚至不少律师认为,只要司法机关在时效内追诉了,不管被追诉人是否逃避,案件均不再受时效的限制。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其一、把对民事行政上的“诉讼时效”的理解照搬照抄到刑事上的“追诉时效”,把“起诉”和“追诉”混为一谈;其二、追诉的权力意识严重而忽视了不得追诉的义务约束,久而久之,错误观念形成习惯;其三、立法机关本身也有很大的责任。
那么,是否只要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立案或法院受理案件后,都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呢?答案是否定的。因为还要考虑一个同时具备的条件,即逃避侦查或审判的。也就是说,只有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立案或法院受理案件后,行为人又同时逃避侦查或审判的,才能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是二者必须兼备,而不是二者必具其一。
2、刑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争议的问题:
目前争议较大的是对“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如何理解?控告的形式是什么?如XXX被刑讯逼供一案:在开庭审理时被告人直接指认侦查人员刑讯逼供的,这时被告人作为刑讯逼供的被害人的当庭指认行为能否视为该条款的“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情形?
我认为,控告应当是不拘一格的,应作宽泛的理解。不管有关机关是否引起重视,都不影响控告的成立,都应视为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而有关机关没有立案侦查,应当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
  <四>当存在连续犯、继续犯时,追诉时效的计算
  第八十九条第一款: 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从犯罪必要要件具备时);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争议的问题:
    对继续犯(重婚、非法拘禁等)没有争议,但是对连续犯追诉时效的计算有争议。什么是连续犯?时间间隔多长?一年内连续三次吗?
    如2005年1月1日盗窃财物3000元,2010年2月1日又盗窃财物4000元,前后两次盗窃是否能视为连续犯?那么第一次的盗窃罪是否超过追诉时效?认定其犯盗窃罪的数额时是否前后两次累计计算,还是只认定最后一次。
    我认为,前后两次不再是连续犯,第一次的已经超过追诉时效,只能认定最后一次的盗窃数额。
  <五>追诉时效的中断
    第八十九条第二款:
    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追诉时效的中断,也称追诉时效的更新,是指在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法律规定的事由,而使以前所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法律规定的事由终了之时,时效重新开始计算。
    争议的问题:
    诉讼追诉时效中断有次数限制吗?如果存在三次以上犯罪,而且间隔时间不长,那么最初的一次犯罪,是否可以在第三次或第三次之后的犯罪时再重新计算追诉时效?如第一个罪追诉期限未到时,犯了第二个罪,第一个罪的追诉期限从第二个犯罪时开始重新计算,还没有到期,又犯了第三个罪,第一个罪的追诉期限是否还从犯第三个罪开始重新计算?我认为:
  第一,追诉时效不存在中断次数限制问题;此外,民诉法基本理论中也没有规定过中断次数的问题,可见限制并不具有可操作性。
  第二,如何计算追诉时效问题?举一例说明,张某犯甲(追诉时效5年)乙(追诉时效10年)丙(追诉时效15年)三罪,如何计算追诉时效应当具体分析后罪对前罪的中断关系。若甲罪发生5年后再发生乙罪,显然甲罪已经超过追诉时效;若在甲罪的诉讼时效期间发生乙罪,甲罪的追诉时效自发生乙罪时重新计算;在甲罪的新追诉时效与乙罪追诉时效期间发生丙罪,则当然重新计算甲、乙罪的追诉时效;
  第三,该问题的疑惑在于,甲罪的追诉时效因乙罪中断后,能否在新的追诉时效期间再次因丙罪的发生而中断?即已经被中断而重新起算的追诉时效能否再次中断而重新起算的问题?我认为,丙罪发生前已经存在甲罪和乙罪,且两罪均在追诉时效期间,依法属于在追诉期限内又犯罪的情形,说明其主观恶性较大,应依法严惩,可以再次重新中断其诉讼时效。而且,追诉时效没有中断次数限制,前罪因中断而重新计算追诉时效后,当然可以因第三罪的发生而再次中断,重新计算追诉时效。

 
友情链接  
版权所有:商丘市华豫律师事务所  电话:0370-1234567  技术支持:众联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