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 护 词
审判长、审判员
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黄某亲属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黄某抢劫一案黄某的辩护人。通过查阅卷宗,多次会见被告人,又参与了今天的法庭审理,对本案有了更清晰的认识。对公诉机关指控黄某犯抢劫罪,辩护人无异议,但是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黄某这次犯罪与一般意义上的抢劫是有区别的,又系初犯、偶犯,建议法庭从轻处罚。具体理由如下:
一、 起诉书指控黄某与张某等人预谋抢劫与事实不符
2010年9月20日晚上,黄某等一伙人受邢某他们一伙之约在商丘市火葬厂附近谈事,当时黄某喝多酒了,与对方话不投机,想打架,因有人劝解,没打起来,就各走各的了,没走多远,黄某一伙又返回,才向刘某和田某要钱和手机。可见,黄某是临时起意,不是有预谋的。黄亚宾这样做的目的,也是为了逞能,好在朋友面前显示一下自己的威风。这些事实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为证。
二、 黄某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较小。
被告人黄某与受害人本来都认识,与受害人一伙之前因为朋友义气产生过一点小矛盾,这次约好打架也是为了替朋友出气。因为没打成架,心里不服 ,又返回去向对方要钱和手机,这与一般的抢劫相比较,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较小。
三、 受害人有一定过错。
受害人田某那天明知道刘某一伙和黄某约好打架,仍积极参与,也是在寻衅滋事
四、 黄某犯罪数额不大,没有使用暴力,属于犯罪情节较轻。
黄某虽然符合了抢劫罪的构成要件,但抢劫了390元和一部破手机,据受害人陈述,手机是2009年4月份买的,买时1200元。即使按买时的价格算,两者加在一起也就是1600元。数额不大,再者,黄某对受害人没有使用暴力,应认定为情节较轻。
五、 黄某系初犯、偶犯
黄某之前从未受过行政处罚和刑事惩罚,平时表现较好,这次犯罪也是对法律的无知,年轻气盛,系初犯、偶犯。
综上,辩护人认为,黄某这次犯罪属于临时起意,犯罪数额较小,情节比较轻微,又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较小,年纪很轻,建议法庭从轻处罚,给其一个悔过自新的机会。
辩护人:牛素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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