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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家鑫死了,法律赢了?

万众瞩目,风口浪尖,药家鑫死了。

  他有自首情节,但是法律没有给他生的机会,他其实是死在看客们的口诛笔伐下。

  首先,从对死刑的态度问题上来说,我一直支持废除死刑,用一种不人道的方法去惩罚一个已经发生的不人道的行为,恰恰表达了生者的冷漠与无能。并且,也没有任何有力证据能够证明死刑的存在降低了犯罪率。犯罪率是社会问题,死刑解决不了社会问题。药案的社会基础在于,一个不恰当的立法导向,和一个因为此立法导向而引起的错误的公众认同。就药家鑫而论,他只是这个公众认同与立法导向的牺牲品。如果,没有“撞伤不如死”的公众认同,那么他不会抽刀下车实施犯罪行为。如果,从立法的角度去充分尊重生命权大于健康权,并以此树立正确的立法导向的话,此公众认同不复存在,那么他不会抽刀下车实施犯罪行为。但是,没有如果,他成了牺牲品。

  关于药家鑫自首的减轻刑罚的限度考量,公众关注的无非是其犯罪情节问题,在此,我与公安大学李玫瑾教授的观点是相似的。对于药来说,主观上来说他并非有预谋犯罪,犯罪动机是在一瞬间完成并且加以实施。客观上来说,其实施“八刀”致张妙死亡,但并不足以证明其主观恶性“极其”恶劣,手段“极其”残忍,他迅速完成的动作可谓下意识,此时,乱刀八次的恶性甚至可能不及精准致命的一刀来的恶劣。李玫瑾教授的观点“弹钢琴式的杀人”,遭到围观群众的唾沫横飞,而这可能正反映了公众群体对犯罪心理学以及其药职业特征的不了解。真理往往就掌握在少数人手里,但是在貌似民主的骚动下,少数人总是被公然轮奸。

  有多少人想过,为什么药一瞬间完成的动作是8次,而不是致命一刀解决问题,或者是5,6,9,10次或者其他???这可能恰恰证明了其动作的下意识性。他是一个音乐学院的学生,8次,意味着一个完整音阶的完成。一个娴熟的乐手总应该具备在闭上双眼瞬间下意识完成一个音阶的素质,笔者业余玩琴十多年,总认为,这8次,并不足以证明比一刀致命来从主观上来说更加恶劣。李玫瑾教授的职业推论并没有错,错的是大家的激动与不够理智。

  舆论的一边倒的压制保药群体的声音,不能证明舆论总是睿智与公正的。实际上,很多时候,群体的思维判断力可能远远不如一个了解真相的个体的判断力更强。本案中,药首先并定位为: “富家公子”“官二代”,并因此成为因当今贫富差距的严重扩大化而导致的公众的仇富心理下的一种“假想敌”,而这种事先的定位严重影响了公众判断力的公允性。按律,药家鑫本“可以”生,但迫于舆论的骚动,法官选择了让其死,以迎合公众的期待。这虽然没有违背法律逻辑下“可以”的合理性,也没有违背法官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范围,但是却违背了法律治病救人的精神,违背了当今国际潮流下的慎刑思想。

  国人的政治教育让我们的大脑中天然有一种强烈的“阶级斗争思想”,“阶级”与“斗争”这些潜意识让我们总习惯于划清政治界限来考虑问题。以邓玉娇案来说,从马克昌教授在一次讲座中的讲述来看,事实上也是舆论绑架司法下形成的判决,从其乱刀行为的实施性质与时间上来看,已经明显超越了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我坚信马克昌教授的观点有两个理由:一是,他是刑法学界的泰斗,并且他无关政治,而且他早已不需再图名利,可以不受舆论左右。二是,他所生活的地方于案发地接近的地缘优势,使得他能获得比他人更多的案情详细信息,有调查,才能获得完整的细节信息,才能有发言权。邓玉娇赢了,是因为他有公众同情,公众在一开始判断的时候就假想其是自己的“阶级同志”是“弱者”。药家鑫死了,因为他不幸的成为了公众假想的“阶级敌人”。

  人们判断事物性质的时候通常都因自己的政治立场而有所偏袒,这就比如为什么拉丹死了,在许多国人心中却是一个“伟人的逝去”。思维的逻辑性在于:“因为我们从小就被教育美帝国主义是敌人,是洪水猛兽,拉丹他敢于不畏强权与我们的敌人公然对抗,那么敌人的敌人,自然是我们的盟友。”但我看来,美国既不是单纯的敌人关系,拉丹也更不是我们的盟友。------这与药案的判断逻辑雷同。

  公众也总会偏好于以一种强烈的道德立场来看评断个案,但法学理论告诉我们,道德可以上升为法律,但是在道德上升为法律之前,法律的位阶还是要高于道德,否则法律的尊严无从谈起。尽管有时候在道德评判下某些个案可能会失去公允性,但是,立法不是为个案而立,所以司法也不能以个案论个案,要在考虑具体案件事实的基础下去尊重法律的普遍适用性,否则,多元的道德观念可能会从多个角度来反复轮奸一元的司法,那么不但司法的价值与尊严并无从谈起,而且可能沦为谋取民主暴政的工具。 “杀人偿命”封建余毒在我们的民族意识里根深蒂固,但现行刑法对故意杀人罪的刑罚为: “死刑,无期或者十年以上有期。” 但这似乎不足以告诉世人,不是每一种杀人犯都“必须”诛之后快。对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那么司法判决对于药自首的情节的考量在什么地方呢?药家鑫瞬间意念支配下的犯罪行为没有能给给死者留下生的机会,所以我们经过深思熟虑后的司法判决也不应该不能给其留下生的机会?这样的逻辑,这样的判决,实际上可能导致另一个可怕的公众认同------杀人后自首也是死,与其如此不如亡命天涯边逃边杀------山西胡文海案其实就是这么个逻辑。

  舆论过分骚动的关注,其实往往恰是对司法独立性的公然践踏。司法的魅力在于他的中立性,如果,不能做到中立,司法权与行政权并无本质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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